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栏目:主管部门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09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卫(不含形象岗)、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的,属于保安服务范围,应接受公案机关监督管理。
(一)统一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或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备案或撤销备案相关材料,并组织保安员到公安机关采集人体生物信息,公安机关不收取采集费用。按照公安部部署和省公安厅《关于传发〈全省保安监管信息采集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公传发[2012]84号)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现有保安服务监管信息采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办理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及表格见附件1、2、3。
(二)统一考试发证
设区市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采用统一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题库,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进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和资格审查合格的,核发《保安员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138号)执行。
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由所在单位组织培训,也可参加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前集中培训;从2013年1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新聘准备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可自学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也可参加省、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同保安培训单位组织的考前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应结合我省物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
申请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须经公安机关进行政审、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不收取采集费用),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3。
(三)持证上岗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没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并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按照公安部要求,全省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于2013年1月1日起均必须持保安员证上岗。2013年1月1日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招用无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四)统一着装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服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省、设区市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向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目录中的企业订购。保安员应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着装,禁止穿着、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在已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保安服务且不涉及保安员变动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换装,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换装工作。
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的工作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只负责物业管理区域以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切实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的情报信息交流与安全防范作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督促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与保安服务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负责或协助受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保安员考试报名、指纹捺印及信息采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安员着装行为,积极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相关案件,依法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应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保安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义务培训,积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保安员安全防范技能竞赛、消防演练、反盗窃和自我防范训练等工作。要将公安派出所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考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相关工作及其服务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切实加强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安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备案、持证上岗和统一着装等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四)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管理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行动态监管。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保安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了解掌握物业服务基本知识、基本安全护卫技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安防器械设备。各地要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保安服务情况和保安队伍建设作为评先评优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14日